确山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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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全县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进电子商务与我县特色产业相融合,助力产业拉长、产品升级,加速农特产品的商品化、品牌化和电商化培育进程,壮大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通知》(国办发〔〕7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若干意见》(豫政〔〕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依法设立且合法正常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电商经营主体),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的电商经营主体优先给予重点支持。

本办法所称的电商经营主体是指由我县相关部门认定,利用互联网技术,以电子数据信息流通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第三条县商务局是我县电商经营主体认定的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培育电商经营主体

第四条促进电商经营主体做强做大。对在我县依法注册的电商经营主体,每年线上销售我县特色产品新增达到万元、万元、万元的(以网上后台数据为准),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以此类推,最高奖励不超过6万元。

第五条积极培育中小网店创业发展。确山县企业及个人在淘宝、京东、拼多多等第三方平台当年新开设网店,正常运营半年以上且线上销售本地农产品产品1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元。

第六条鼓励电商经营主体参加农特产品展销会。积极鼓励我县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积极参加省级以上各类特色农产品展销会,对参加展销会的经营主体,给予展位费80%的补助。

第七条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鼓励确山县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进出口业务,当年每新增进出口额万美元给予1万元的奖励,每个企业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进出口数据以上级商务部门及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第八条鼓励企业积极培育网络销售品牌。鼓励电商经营主体积极打造培育推广具有确山特色和代表性的网络产品,在第三方平台培育推广一种确山县网销农产品品牌且年均销售额达到万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入驻招商政策

第十二条鼓励支持各类电商经营主体入驻县电子商务产业园。鼓励我县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等入驻县电子商务产业园。对入驻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经营场所,免除三年租金。

第十三条为入驻县电子商务产业园的电商经营主体提供多项免费服务。积极帮助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的电商经营主体宣传推广,提高知名度。为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提供摄影、美工、运营指导、培训员工等免费服务。

第十四条支持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县入驻。对在国内排名前列的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县设立区域性总部或分支机构(独立核算),建设电商产业园、数据中心、物流中心,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在办公场地、运营服务、仓储物流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具体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支持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给予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电商经营主体税收补贴。对在我县依法注册的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的企业,自第一笔网上销售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前两年按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的%给予专项扶持,后三年按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的50%给予专项扶持。

第十六条给予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的电商经营主体金融支持。县内各金融机构设立电子商务专项信贷金融产品,对入驻县电子商务产业园的电商经营主体提供电子商务专项贷款,县财政予以贴息补贴。加大对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电商创业的信贷支持,对从事电商创业的未就业大学生、创业青年、复退军人、返乡人员,可按规定向人社、财政部门申请10万元的创业贴息贷款。

第十七条积极帮助入驻县电子商务产业园的电商经营主体办理各项证件和资质。政府相关部门对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的电商经营主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积极协助电商经营主体办理线上销售所需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证件及手续,积极协助企业申请办理“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识)等相关资质证明。

第十八条为入驻县电商产业园的电商经营主体提供快递物流扶持。对入驻县电商产业园的电商经营主体,销售确山县县域内生产的所有产品,按交易成功的快递物流单量给予0.5元/单的快递物流补贴,此项补贴每年每个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十九条用地支持。统筹安排电子商务快递物流园区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情况下,鼓励通过对城镇低效用地改造发展电子商务产业,鼓励利用工业和仓储用房兴办电子商务产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对招商引资的电子商务及快递物流项目,优先保障项目用地。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以上奖励扶持政策每年兑现一次。申请对象根据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要求,每年按时申报,同一主体按照不同类别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

第二十条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电商经营主体申请奖励扶持政策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商务、财政等部门按照程序落实扶持政策、办理拨款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严格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执行。相关企业获得的扶持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获得奖励资金扶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通报批评、取消相应荣誉称号;追缴扶持资金等处罚,并强制退出确山县电子商务产业园,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政策奖励资金的;

(二)有偷税漏税等失信行为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扶持奖励资金的;附则

(四)当年发生食品安全、侵权、欺诈、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违法事件的。

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物流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确保项目落地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县纪委监察委、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奖励扶持资金的使用和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县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进行修订,本办法因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有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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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

确山县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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