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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期间,法院要求被诉行政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单位派出一名副科级干部应诉,却为其开具“副局长”证明。原告一方称,被诉行政单位此举明显是应付法院,影响很不好。
7月20日下午,对于河南省内黄县吕师傅反映的“内黄县自然资源局开虚假证明”一事,河南省安阳市委组织部相关人员称,该局已接到吕师傅的反映,正调查了解情况。
征地补偿协商未果,果园主人将县自然资源局等起诉至法院
吕师傅是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人,今年51岁,农民。
“年9月,我与邻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2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决定承包该村31亩(实际为38.46亩)土地用于农业种植。年,经过多方调研,我在这片土地上栽了多棵苹果树。”
吕师傅介绍,年,他栽下的多棵苹果树全部进入盛产期,年收入数十万元,效益相当可观。
年10月,河南省政府作出相关批复,同意内黄县征收当地32公顷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吕师傅承包的果园就在征收范围之内。
“征收工作开始后,相关部门口头通知我们,每亩果园可补偿元。因这个补偿标准远远低于果园的实际投入和年收益,我们对此不能接受。”吕师傅说,年12月,经过多次协商,他们和内黄县城建指挥部办公室共同委托江苏一家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果树的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显示,果园的价值为万余元。
吕先生昔日的果园
吕师傅说,评估结果出来后,相关部门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补偿问题再次被搁置起来。无奈之下,他于年2月将内黄县政府、内黄县自然资源局起诉至内黄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依法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后来,吕师傅补充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支付补偿安置费用万余元。
出庭“副局长”实为副科级干部,原告认为县自然资源局开假证明
吕师傅的姐夫孙先生告诉记者,今年3月、6月,该案两次在内黄县法院开庭审理。
案件开庭前期,内黄县法院就向内黄县自然资源局下发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通知书》,要求内黄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称,行政首长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本单位分管该项目工作的行政副职出庭,或经县政府法制办批准委托其他人员出庭,否则法院视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行政首长出庭时应向法庭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个人身份证明。
“开庭期间,内黄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并未参加庭审,参加庭审的是该局一位姓张的人员。我们从内黄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给法院的身份证明获悉,张某某系该局‘副局长’”。
7月20日下午,在孙先生提供的一份“身份证明”上,记者看到以下文字:兹证明张某某同志在内黄县自然资源局任副局长职务,特此证明。证明文字下方盖有内黄县自然资源局公章。
内黄县自然资源局“证明”张某某系该局副局长
“起初我们对此并未多想,认为既然有内黄县自然资源局的证明,张某某的身份肯定假不了。没想到今年6月底,我们拿到判决书时有人告诉我们,张某某只是内黄县自然资源局一名副科级干部,并非副局长。听到这个消息后,我们很吃惊。经过多方核实,张某某确实是内黄县自然资源局一名副科级干部,并非副局长。”在孙先生看来,内黄县自然资源局之前提交给法院的证明就是一份虚假证明,这让他们无法接受。“虽然一审法院判决我们胜诉,虚假证明对案件的审判没有产生实质影响,但内黄县自然资源局派一个副科级干部代替副局长出庭应诉的性质非常恶劣。执法部门不守法,怎么让群众守法?”
相关部门:已接到群众反映,正核实了解情况
7月20日下午,在孙先生提供的近期两份电话录音上,记者证实张某某是内黄县自然资源局副科级干部,并非副局长。
在孙先生与内黄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的对话中,孙先生问张某某是否是内黄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工作人员称,张某某只是该局一名副科级干部,并非副局长。
在孙先生与内黄县委组织部相关工作人员的对话中,后者也明确表示,张某某是内黄县自然资源局一名副科级干部,现在没有职务,不是副局长。
张某某的身份到底是什么?7月20日下午,记者联系上了张某某。张某某称,受内黄县自然资源局委托,他确实参加了吕师傅行政诉讼一案的庭审。至于他的身份是副局长还是普通工作人员,他不方便讲,让记者也不要问。记者一再追问下,其让记者联系内黄县自然资源局了解情况。
7月20下午,内黄县委组织部相关人员称,张某某是否是内黄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他不清楚,让记者联系内黄县自然资源局落实情况。
当天下午,安阳市委组织部相关人员称,吕师傅等人反映的问题,安阳市委组织部已经收到材料,“已经向领导汇报过了,目前正向内黄方面了解情况。”
7月20日下午,记者从内黄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