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
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各药品和医疗用品及相关单位: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切实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促进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防止发生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特对全县药品和医疗用品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药品和医疗用品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杜绝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二、药品和医疗用品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在开展市场竞争时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
三、各药品和医疗用品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要认真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做到销售医用口罩、N95口罩等新型冠状病毒防护用品、药品明码标价。不允许任何经营者趁机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四、各药品和医疗用品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在销售医疗用品,特别是医用口罩、N95口罩等新型冠状病毒防护用品、药品中,要如实宣传,不得夸大商品效果,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及相关行业应立即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如发现不明码标价、价外加价、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将按照《价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等规定进行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拒不执行国家政策的负面典型,我们还将视情节轻重向社会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1月23日
积极面对突发疫情加强市场价格监管
近期,受突发疫情、春节客运等因素影响,部分地区商品特别是口罩等医用商品价格出现波动,给群众生活和疫情防控造成影响。
为保证口罩等医用商品市场价格稳定,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规定,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人员重点对口罩等医用商品进行监管,向各医药批零部、医疗用品经营者发放提醒告诫函,要求经营者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行业自律,严格依法明码标价;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为消费者提供质相符的商品;严禁相互串通,趁机涨价;囤积居奇,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掺杂使假价格欺诈等行为,推动口罩等医用商品价格大幅上涨。
自提醒告诫之日起,凡发现经营者有上述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予以从重处罚。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可拨打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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