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确山一恶势力团伙覆灭,暴力讨债,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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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确山县人民检察院(确检公诉刑诉〔〕号)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解某某、被告人赵某某等共同犯罪,系恶势力犯罪起诉书!

被告人解某某,男性,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驿城区**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现住驿城区**路***号楼东*单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年12月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年1月1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年3月2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现住驿城区**乡**村大赵**庄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年12月1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年1月24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年2月1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翟某某,男性,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现住驿城区**乡**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年被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年12月1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年1月24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年2月1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现住驿城区***村南**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年被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年3月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前后,被告人解某某、赵某某、翟某某、张某某在朱某某(已判刑)组织下进行暴力讨债,形成恶势力,采取强迫、威胁、跟踪、拘禁等方式,逼欠高利贷的受害人还钱。自年以来,被告人解某某、赵某某、翟某某、张某某等人非法拘禁多人,给受害人的精神上、身体上、财产上造成巨大的伤害。

一、年3月份的一天,朱某某、解某某、刘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等人,强行将欠高利贷的受害人曹某某从上蔡县**乡带至驻马店市驿城区**酒店朱某某的办公室内,刘某某、张某某以要账为由对曹某某进行殴打。朱某某又安排解某某在曹某某的别克轿车上安装跟踪器。

二、年4月份的一天,朱某某指使刘某某、张某某等人根据他们安装的跟踪器,在郑州找到受害人曹某某,并强行将曹某某带至驻马店市驿城区**酒店朱某某的办公室内。朱某某以曹某某不还钱还跑到郑州为由,让曹某某跪在地上,对曹某某实施殴打。当天夜晚又将曹某某带到驻马店市**酒店看管,直到第二天上午曹某某与朱某某协商好还款协议后,才让曹某某离开,限制曹某某的人身自由长达十多个小时。

三、年5月份的一天,朱某某指使解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在上蔡县城强行将受害人曹某某带至驻马店市驿城区**酒店朱某某的办公室内进行殴打,朱某某威胁曹某某还钱,在还钱未果的情况下,刘某某、张某某等人对曹某某殴打后,朱某某又安排张某某等人将曹某某带至驻马店市**宾馆,并安排专人看守曹某某不让其走,限制曹某某人身自由长达20多个小时。

四、年10月25日,朱某某指使解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等人,强行将受害人张某某,从驻马店市驿城区**大道**路口带到驻马店市驿城区**酒店朱某某的办公室向其讨债,因张某某无钱还款,朱某某、张某某等人对张某某进行了殴打,并安排解某某看管张某某不让其离开。张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一个多小时之后,经他人报警后被民警解救。

五、年7月的一天,朱某某指使赵某某、翟某某、胡某某等人强行将王某某从**商场门口带到驻马店市驿城区**酒店朱某某的办公室向其讨债。因王某某无钱还款,朱某某等人逼迫王某某跪在地上,并采用扇耳光的方式殴打王某某,解某某在门口堵门不让王某某出去。王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数小时之后,由其姐王某某出钱元并给朱某某写了10万元钱的欠条后才被放回。

六、年8月21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翟某某在朱某某的指使下跟踪王某某夫妇,并进入王某某院内,逼迫王某某夫妇还债,在还钱未果的情况下,赵某某等人对王某某夫妇进行了殴打。后经他人报警,民警赶到后将赵某某、翟某某等人带到胡庙派出所。

七、年的一天,朱某某在**乡找李某某要账,在要账未果的情况下,朱某某对李某某进行了殴打。后朱某某又喊来赵某某、刘某某等人为其助威。李某某报警后,老街派出所民警将朱某某、李某某带回派出所。随后赵某某、刘某某等人也前往老街派出所,并将受害人李某某从老街派出所内带至门口。威胁李某某写一份调解协议,承诺不追究朱某某任何法律责任,迫于赵某某等人的威胁、恐吓,李某某被逼无奈照着赵某某说的写了一份调解协议。在老街派出所处理完后,李某某离开老街派出所准备回家,其刚从老街派出所出来,就被赵某某、刘某某等人强行带至驻马店市**酒店朱某某的办公室内,赵某某等人强迫李某某照着朱某某说的写一张6.8万元的欠条给朱某某,并限制李某某人身自由3个多小时后才放其离开。

八、年1月份的时候,被告人翟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朱某某的指使下,以要账为由将受害人郭某某喊到驻马店市驿城区**酒店朱某某办公室里,在要钱无果的情况下,朱某某安排翟某某、张某某在**酒店**房间看管郭某某,限制郭某某人身自由长达4天3夜。后因郭某某贷款时是用房子抵押的,朱某某又安排刘某某带领四、五十人到驻马店市驿城区平安街二巷将郭某某的一座二层楼房强行霸占。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赵某某、翟某某、张某某等人受朱某某的指使多次实施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系恶势力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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