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逮捕一出纳,利用管理公墓费便利,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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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驻马店确山县人民检察院9月8日发布案件消息,被告人苗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起诉书!

被告人苗某某,男性,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任确山县**出纳,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因涉嫌职务犯罪于年3月17日被确山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4月1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逮捕,于年4月2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8月至年3月,被告人苗某某在担任确山县**及确山县**中心出纳期间,利用经手和管理单位公墓费的便利条件,采取伪造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支行业务专用章,之后将该印章打印到河南省政府非税收专用缴款通知书上,后将该通知书入账等手段,挪用单位公墓费共计.45万元,用于网络赌博。被告人苗某某于年3月10日主动投案。

检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挪用公款会怎么判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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